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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涌精研电影名称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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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4/1/10 14: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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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公司在“电影制作”等服务上注册了“功夫熊猫”图文组合商标,国际电影公司乙制作并发行了《功夫熊猫》电影,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并要求赔偿。结论乙公司对“功夫熊猫”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故该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并无须赔偿。法理分析商标侵权必须被控侵权人未经商标权人同意将其在先商标进行商标性使用才构成商标侵权(参商标法第52条第1项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商标是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业标志,同理,商标性使用指使用人必须是用该商标来表明对应商品或服务源于哪家公司。本案中,乙公司的电影作品名称是对电影内容和主题的高度概括,而非用该电影名称告诉消费者该电影由哪家公司所制作发行。实践中,指示电影由谁制作发行的标志一般系制作发行公司的公司标志,如华谊兄弟、21世纪福斯公司等。引申及律所提示上述电影名称对在先商标的使用法理上属于合理使用,事实上所有对商标的合理使用均不属于商标侵权,例如两面针牙膏虽属于在先注册商标,但其它牙膏宣传其成分包含两面针,电脑生产商宣传其电脑中嵌入Intel芯片而使用intel商标,电商卖家宣传其销售的产品包括欧莱雅的产品而在网页上使用欧莱雅商标,这些使用均不构成商标侵权。如遇到某些商标侵权的恶意控告,可主张上述合理使用进行抗辩。(本文系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原创,转发需注明出处)


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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